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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
编辑:admin 时间:2010-12-22 09:54 来源:未知 点击:

  陕政办发〔2007〕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九日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积极引导新农村建设依法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耕地,全面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我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1.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建设用地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尽快完成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保证与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相衔接。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重点生产、生活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的基础工程建设用地,要及时予以保障。
  2.抓紧编制和完善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是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依据,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帮助村民委员会编制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尽快解决各地村庄建设没有规划或建设规划普遍滞后等问题。要创新规划理念,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从实际出发,按照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便于生产生活,改善村容村貌,突出特色的原则,在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和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编制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全省各级政府要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合理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规划编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公布实施。
  3.严格新农村村庄建设的规划实施。经批准公布的建设规划必须依法严格遵守,要依据建设规划对村庄进行整治改造,逐步解决农村现有建设用地布局不合理、土地浪费大、利用低效、配套基础设施功能不完善、人居环境差等问题,指导农民建设节地、节能、节材和功能配置合理的住宅。对没有完成建设规划村庄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要经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已完成建设规划的村庄需要进行建设,要严格履行有关规划建设程序,未取得相应手续不得进行建设。
  二、严格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
  4.按照规划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审批和管理。城镇规划区外的村庄和村民建设,鼓励在现有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改造;鼓励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低丘缓坡和“四荒地”;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村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鼓励集中统一建设符合国家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村民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对已建成村民住宅的改造,必须加强管理,严格审批,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因地质灾害、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搬迁等将进行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和村民住宅。
  5.严格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和村民宅基地用地标准。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合理配套。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报批,严禁未批先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和研究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控制指标,对项目建设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公开透明,降低建设成本。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照“城市郊区不超过2分,川地和塬地不超过3分,山地和丘陵不超过4分”的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标准,但不得突破。要严格审核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做到公开透明,坚决杜绝利用宅基地的审批搞不正之风。
  6.规范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村民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村公共设施建设,要依照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经有批准权的当地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批有关用地手续,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报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核实,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如果占用的农用地属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各地必须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制度,加强监管,要事前严格审核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条件、符合规划等;依法批准后,要按建设规划实地丈量确定用地位置和面积;项目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台账,分类登记,及时变更,逐步实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使用证书相一致的动态监管。
  三、积极开展“空心村”整治
  8.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我省农村建设用地总量较大,利用效率不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用好现有的农村建设用地。各地要科学制订旧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的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以盘活村庄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为主,搞好内部挖潜,提高利用率。
  9.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加大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力度,严防以新农村建设名义大拆大建,侵占农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本村实际,对批准使用宅基地和异地建新宅的村民,采取依法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及时利用和按期拆除旧房;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且暂时不能退出的旧宅基地,村集体组织可对超出部分实行有偿使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允许进城务工经商村民、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将其拥有的房屋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不愿转让、出租或交回空宅所占宅基地的,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其协商解决。
  10.加大整治“空心村”等闲置土地问题的力度。“空心村”浪费土地,而且影响村容村貌,易引发矛盾,各地要在近期集中力量开展一次农村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在对“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调查清理基础上,制订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措施,采取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进行综合整治,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切实解决“空心村”、一户多宅、空闲、闲置和低效用地等浪费土地的问题,严肃处理违规违法私自占用宅基地的行为。
  11.稳步推进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于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节省出来的存量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结合我省正在实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要求,在符合规划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条件下,引入市场化机制,积极消化利用和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中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要努力探索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和管理的新机制,缓解农村建设用地矛盾,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四、坚持依法使用土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2.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全省各级政府要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做到既主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始终贯彻依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要善于总结经验,勇于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13.严格保护耕地。严格保护耕地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农民生计和财产权利的客观需要,也是对新农村建设的最大支持。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中省有关规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坚决防止以新农村建设为名盲目圈地、违法批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防止新农村建设变异为“新村庄建设”。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14.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用地行为,要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不允许以罚代法;触犯刑法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权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15.提高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农村建设和用地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完善体制,强化责任,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在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中的作用。要提高人员素质,转变工作作风,加强便民服务。要善于总结经验和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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