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时限:2010年9月1日起到2013年9月1日至。(各村组具体登记时间、地点以所在乡镇通知为准。)
二、登记范围:对全县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但尚未履行登记发证手续的宅基地进行全面登记;对2008年2月1日以前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农村宅基地登记资料进行更新。
三、申请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县政府土地审批件或乡镇、村委会出具的1987年以前祖留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房产登记机构,法院判决或村委会出具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登记方式:按照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在申请登记时间范围内,由县国土局等部门组成登记发证工作组逐村逐组开展登记工作。请申请人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登记。
五、登记要求: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应当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土地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席指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收费标准:
每宗宅基地收取工本费10元。
七、对通过提供伪证、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取得土地登记的,将注销登记资料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913-8205821
富平县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